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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19 14:08 来源: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相关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广州市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实现乡村振兴、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广州市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广州市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广州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第六条广州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积极参与城市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推动联合合作,把供销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切实在加快推进广州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市环境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第七条 广州市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八条 广州市供销合作社分为镇村级基层供销合作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合作总社。

广州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九条 市总社加入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市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十条市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总社理事会是市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实施全市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四)向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助农服务平台(中心),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网络,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需求,开展农资供应、农技服务、农产品流通、农村合作金融等服务,完善城乡流通服务网络,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

(八)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参与政府可回收物回收处理体系建设与运营工作;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推动社有资本向为农服务领域集中。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一)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的活动,推动本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指导系统内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协同发展,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二条凡承认市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总社,经市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总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总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总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市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市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市总社章程;

(二)执行市总社决议;

(三)向市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市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六)维护市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七)向市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服务,维护供销合作社形象;

(九)接受市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 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总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市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农民社员。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市总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市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之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议案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市总社设理事会。市总社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并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总社社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及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市直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总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直属企业与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六条 总社可设立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和市场经济方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各社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市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总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政府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拨入市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市总社争取的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依规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

公积金、累计盈余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总社管理使用。

市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总社审计机构对市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六条市总社社址设在广州市越秀区。

第四十七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八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总社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总社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市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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