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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2010年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登记和《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5 02:41 来源:市总社工会

 

关于做好《2009—2010年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登记和《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穗工办[2009]28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为做好我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夯实工会帮扶工作的数据基础,市总工会决定从今年3月开始,对2009年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登记调整,并核发《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正式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暂不含已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暂不接受申请办理。
  二、申请条件
  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分特困职工、低困职工和困难职工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和条件如下:
  (一)特困职工。
  特困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或市属县级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这次登记是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084号)的标准核定。
  特困职工包括:(1)已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在职或退休职工;(2)因家庭成员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分区户籍、住地与户籍分开等原因无法领取《低保证》的家庭,是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65元以下(城镇户籍);花都区、增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330元以下(城镇户籍);从化市家庭人均月收入315元以下(城镇户籍)的在职或退休职工均可以填表申请。如家庭成员中有农村户籍的,农村户籍家庭成员按人均月收入230元以下标准核定。
  (二)低困职工。
  低困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或市属县级市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已领取民政部门《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下简称《低收入证》)的职工。
  根据穗府办〔20084号文精神,目前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30元以下(城镇户籍);花都区、增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395元以下(城镇户籍);从化市家庭人均月收入380元以下(城镇户籍)。
  各基层单位工会要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到街道民政科申领《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凡是没有领取民政《低收入证》的困难职工,不予办理低困职工登记,只能办理困难职工登记。
  (三)困难职工。
  为扩大帮扶范围,提高帮扶水平,根据市职工济难基金理事会会议关于关注边缘困难职工的建议,市总工会从20087月开始,在我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中增加了困难职工这一档次。
  困难职工包括:(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或市属县级市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但未领取民政部门《低收入证》的职工;(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或市属县级市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但低于550元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职工填写《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申报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的低困职工填写《广州市工会低困职工申报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职工填写《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申报登记表》,以上三款登记表均填报一式三份,所在单位和系统工会各留一份,报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一份。
  (二)由各基层单位工会收齐登记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交由系统工会审核,最后交由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审定。
  (三)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审定后,将新一轮的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反馈给系统工会,并根据档案名单,对属特困职工档次的核发《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低困职工和困难职工只登记不发证。
  四、填报要求
(一)已领取民政《低保证》和《低收入证》的困难职工的申报要求:
  凡在有效时间内已领取民政《低保证》的困难职工,只需填报《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由基层工会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低保证》复印件,就可以办理特困职工登记并申领《特困职工证》。
  凡在有效时间内已领取民政《低收入证》的困难职工,只需填报《广州市工会低困职工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由基层工会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的《低收入证》复印件,就可以办理登记。
  (二)未领取民政《低保证》和《低收入证》的困难职工的申报要求:
  符合特困、低困和困难职工申报条件,但未领取《低保证》和《低收入证》的困难职工,除需填写相应申报登记表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
  符合民政低保、低收入条件,但未领取《低保证》、《低收入证》的困难职工,必须提供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工会出具的无法办理《低保证》、《低收入证》的说明。
  家庭成员中在岗的,必须提供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半年内月平均收入证明。
  如家庭成员失业或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必须提供有效期内《失业证》的复印件或单位提供的内退证明,并在表中注明。
  如家庭成员是居民(没有工作单位、没有收入和无法安排再就业的),必须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的证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家庭成员收入或没有收入等相关证明后才能办理登记,否则不予办理。
  申请人计算人均收入时,对年满18周岁至退休年龄段具有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的家庭成员(在全日制学校读书学生或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患精神病的除外)要剔除计算。
  有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收入,应剔除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交部分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交部分后再计算家庭人均收入。请在申请表中说明。
  单亲家庭要注明情况,如属离异有小孩抚养费的要计算在人均收入中。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必须附上《残疾证》复印件。
填报就业或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名称及年级。

  超计划生育的不予以办理,有两孩或以上的要作出符合计生的说明。
  对符合申报条件没有办理《低保证》、《低收入证》的职工,单位工会应指导和协助他们去办理。
  五、上报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本次登记时间安排:各系统工会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档案调整工作,有关资料请于430前完成并送到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逾期不受理。
  (二)填报登记表时,要按通知精神和登记表的说明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漏填。调整和办理过程中如有不清楚的,可来电咨询。

  (三)为方便基层工会干部做好困难职工档案的登记和调整工作,我会制作了《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申报简明表》,请基层工会干部参照执行。
  (四)本次登记核发的《特困证》的有效期为20097月初起至20106月底止,新证使用同时,旧证作废。
  以上文件及表格可在市总工会网站主页(www.gzgh.org.cn)的《服务窗口》生活保障栏查询和下载。

 

附件:

1.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申报登记表
2.
广州市工会低困职工申报登记表
3.
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申报登记表
4.
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汇总表
5.
广州市工会困难职工申报简明表

 

  (承办部门:生活保障部,联系人:周远,联系电话:8318807283342896,电子邮箱:zhouy@gzgh.org.cn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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