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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30 09:08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60年的经验表明,单一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都难以解决农民发展市场化现代化农业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三农”公共服务种类增多、数量不断增加的今天,“三农”社会化服务供给方式落后、效率低下的弊端日益突出。必须建立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解决政府服务不足、市场失灵的矛盾。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生产经营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当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功能和优势,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就是要把其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建立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规律,是我国加强和完善“三农”服务体系的重要形式,也是实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许多地方供销合作社大力推进“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内在的联系和融合,发展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合作服务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并且显示出“三农”服务体制创新的趋势。因此,供销合作社在综合改革中要不断地去探索和完善,使“三位一体”的合作服务机制更好地发挥为农业农村服务的作用。
一、“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架构
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组织构架,在省、市、县、乡分级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鉴于目前许多地区基层供销合作社薄弱、空白的状况,乡镇农合联可以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组建,可以依托新发展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按区域或产业组建,也可以依托其他服务组织组建,但应加入农合联组织体系。
农合联的基本成员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基地等农业经营主体,也包括有关涉农单位、涉农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等农业服务主体。农合联与供销合作社宜采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实行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依照章程规范运行,按民政社团登记。农合联的组织架构当中,应当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作为基本要素,积极培育发展,并尽可能将具有这方面功能的组织纳入其中。在农合联的构建中,应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不变、资产属性不变、作为政府管理机构的地位不变。
二、“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功能
农合联的服务功能应当围绕“三位一体”来设置,重点是要突出“三位”功能。一是要突出 “生产合作”功能,主要承担农业技术服务、托管服务、全程化服务等,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合作社等农合联的成员。二是要突出“供销合作”功能,主要承担农资保障、农产品营销、日用消费品供应等服务,这是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优势业务,要提升流通网络的现代化水平,发展一体化经营和服务。三是突出“信用合作”功能,主要承担资金互助、农信担保、信用体系培育、农业保险等服务。同时,根据上述服务功能,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机构的名称和职责应区别于目前的行政化模式,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农合联的职能根据层级和职责界定,县、乡两级农合联是农合联组织体系中的关键环节,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应当着力加强。
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要求,应当争取将政府部门一部分农业公共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合作社扶持政策、农业补贴、品牌建设、涉农培训、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业项目实施等服务功能转移到农合联。
三、“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点
信用合作一直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短腿”,在构建“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重点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信用服务,使农合联成为名副其实的“三位一体”。在各级农合联层面,可以成立“信用合作部(组)”,主要做好发展合作金融、资金互助会建设、资金余缺调剂、风险防控等工作。在合作社层面,可以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探索建立以农民合作社为基础、供销合作社参与,吸纳社有企业和涉农协会等参与的资金互助会(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原则运行。同时,要发挥农信担保、小额贷款服务优势,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扩大支农规模和效应;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各类适合农村特点、农民欢迎的小额信用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住房财产权抵押、互助合作保险等业务;总社和有条件的省级社,应创造条件发起成立“供销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四、“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保障